《民营经济促进法》促进市场经济
2025/06/25 | 作者 周兼明
摘要:市场需求疲软、融资“高山”难越、政策预期不稳、“新官不理旧账”、国际竞争加剧等难题,皆如暗礁潜伏于民营经济发展路上。
《民营经济促进法》5月20日起开始施行,在改革开放47年后,中国终于有了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在专家和媒体的解读中,《民营经济促进法》有诸多的“第一次”:第一次明确了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第一次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法律,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
毋庸置疑,经过40多年的发展,民营经济已成为中国经济的核心引擎,地位举足轻重。人们常用“56789”来概括民营经济的重要性:民营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占全国税收总额的59.6%;贡献了中国GDP的60%左右;在科技创新领域,民营经济占全社会研发投入的70%,贡献70%以上技术创新成果;它们还提供了80%-85%的城镇就业岗位,是中国就业的基本盘;在全国1.7亿户市场主体中,民营经济占比达95% 以上。
虽有这些亮眼业绩,民营经济的活力仍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市场需求疲软、融资“高山”难越、政策预期不稳、“新官不理旧账”、国际竞争加剧等难题,皆如暗礁潜伏于民营经济发展路上。在此背景下,《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绝非简单的法律文本增补,而是国家以法治之力为民营经济保驾护航、重塑发展环境的战略性回应。
《民营经济促进法》共9章78条,亮点不少,其核心亮点可总结为“三破三立”。“三破”一是“破壁垒”,确立了“非禁即入”的法律原则。该法规定,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之外皆可入”,地方政府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设置准入障碍;各级政府需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凡制定政策皆需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各级政府在制定、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公共数据开放、资质许可等方面政策时,需平等对待民营经济;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中,不得有限制或排斥民营经济的行为;从要素获取的平等化、政策制定的透明化和执法监管的标准化等层面,破除了民营经济的市场准入壁垒。
二是“破拖欠”,确立了“及时清账”的法律原则。该法规定,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支付账款的条件。各级政府需预防和清理拖欠民营经济的账款。
三是“破梗阻”,确立了破除民企“投融资梗阻”的一些法律原则。该法规定,金融机构等要为民企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使民企的担保方式突破“一元化”;金融机构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应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如违反约定需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三立”一是“立产权”,用法律打造企业家权益的“保护罩”。该法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该法确立了执法“最小必要”原则,规定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时,应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民企财产与民企经营者个人财产、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
二是“立信诺”,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础。该法规定,各级政府需履行向民企作出的政策承诺和订立的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机构或职能调整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政府违约导致的民企损失,政府予以赔偿。该法还规定了需惩戒的一些政府失信行为:未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在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中限制或排斥民企;违反法律规定征收、征用或查封、扣押、冻结民企产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企违法违规或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或拖延支付民企账款等,除依法予以赔偿外,还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和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三是“立规矩”,开始了从“文件治国”到“法典治国”的转变。该法从公平竞争、投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几大方面,系统地整合了以往分散于几十部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支持民营经济的制度安排,填补了立法空白;通过覆盖市场准入、要素配置、融资支持、监管服务等多环节,构建了一个较完整的制度体系。从政企关系看,正在从“管理与服从”转向“责任与权利”;从所有制关系看,正在从“区别对待”转向“竞争中性”,从“选择扶持”转向“普惠保障”;从市场关系看,试图从“碎片分割”转向“全国统一”。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价值在于试图通过法治契约的方式,重塑中国经济生态。当然,法律中诸多原则规定仍需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尽快制定配套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以确保法律的可操作性。此外,地方和基层的执行力也很重要,只有强化监督问责,才能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藩篱,确保法律红利能够真正到达市场主体。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诞生,凝聚了对过往经验的反思,承载着对市场规律的尊重,寄托了对未来市场的信心。这是一场关乎国运的法治实践,只有当法律从“纸面威慑”真正走向法律与制度的“咬合”,只有当企业家依赖的不再是权力寻租而是法律之盾的保护,只有当地方政府的竞争焦点从财政税收转向规则公正,才意味着中国的市场经济真正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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